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成功登记的企业将获得《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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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为企业主动向公众通报其环保信息提供了指导。国家要求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向社会公开其环保信息,属于强制性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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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排污费,超过排放标准的,应额外征收排污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和缴交排污费。对于有实际困难的企业,可适当减免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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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数据库更新日期: 201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