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的界定企业要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不胜任工作,如何界定员工不胜任工作。对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据此,企业界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1)员工的工作任务必须是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作岗位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2)导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是员工个人的主观因素而不是客观因素;(3)企业对员工是否胜任工作的考核办法必须是合法的;(4)员工是否胜任工作要有具体的标准来衡量,不能把合格与否作为标准或用排位名次定是非;(5)界定员工不胜任工作除了合法有效的标准外,还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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